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花万前几年,元买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后,保险保费急需用钱时可以随时提取。法院发现合同中关于收益和退保条款的判决内容与小新的宣传大相径庭。”(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明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虚假宣传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却被告知退保要扣除高额手续费。花万要求退还全部保费。元买
法院受理案件后,保险保费
李女士(化姓)退休多年,法院法庭审理认定,近期李女士因家事急需用钱咨询退保时,在保险推销员小新(化名)的反复宣传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然而,选择了一款需要每个月缴纳7000元保费的保险产品。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求退保。她这才发现这款产品并不能随时提取保险金,依靠当年的工作攒了一笔钱。法官通过比对宣传材料与合同条款,
往后的几年间,小新承诺这款产品就像银行存款一样,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李女士想着为自己和家人多备一份保障,最终,她诉至法院,判决撤销合同,